(2015)涟执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卫国、黄培九与陈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国,黄培九,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933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国,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培九,农民。委托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俊,企业主。黄卫国、黄培九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陈俊应于2015年9月30���前给付黄卫国、黄培九15万元,2016年1月1日前给付15万元,如不能按期还款,黄卫国、黄培九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陈俊负担。因陈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卫国、黄培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报其持有苏K×××××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另开办了淮安三笑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扣划,交付与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淮安三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卞红萍,系被执行人妻子。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自动履行7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申请执行人黄卫国、黄培九的债权已受偿7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的谈话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0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被划拨的银行存款5000元,及申请执行人申报的未被扣押的苏K×××××号机动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