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迪强、许玉娟等与谢玉姬、崔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迪强,许玉娟,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许迪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014。原告许玉娟,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002。被告谢玉姬,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崔立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5470。被告崔潇潇,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0195。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谢玉姬,公司经理。原告许迪强、许玉娟诉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迪强、许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迪强、许玉娟诉称,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因经营生意资金紧张,2010年11月16日向原告许玉姬借款人民币36万元、2012年9月3日向原告许玉姬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3年6月24日向原告许迪强借款人民币25万元、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许迪强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许迪强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5次共向原告许迪强、许玉娟借款141万元,上述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借款后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12月30日止,借款本金141万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没有偿还借款的诚意。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万元及利息2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许迪强、许玉娟是夫妻关系。被告崔潇潇、谢玉姬、崔立新多次向原告夫妇借钱。2010年11月16日,被告崔潇潇、谢玉姬、崔立新向原告许玉娟借款360000元;2012年9月3日,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向原告许玉娟借款200000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向原告许迪强借款250000元;2013年9月12日,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向原告许玉娟借款300000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向原告许玉娟借款300000元;上述五笔借款共计1410000元。五笔借款,被告均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每月付清利息,并由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此后,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催收无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尚欠原告许玉娟借款560000元,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尚欠原告许迪强借款850000元,均有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签名及担保人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盖印章的借据以及银行汇款单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没有明确表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其依法应对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4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据》约定的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14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许迪强、许玉娟。二、被告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被告谢玉姬、崔立新、崔潇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伟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海波速 录 员 杨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