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54号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封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车辆所有人徐某)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