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石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财保11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保人王某某,男,汉族。担保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被申请人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石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24日将被申请人石某某所有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依法扣押,并将该车辆所有权依法登记查封,同时将担保人王某某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将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雪佛兰牌一辆小轿车的所有权依法登记查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俞志斌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廉应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