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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米格兰建材销售中心与彭兆群、胡焕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米格兰建材销售中心,彭兆群,胡焕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米格兰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浦口区。负责人:XX霄。被执行人:彭兆群,个体户。被执行人:胡焕邦,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浦口区米格兰建材销售中心与彭兆群、胡焕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兆群、胡焕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彭兆群、胡焕邦存款42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