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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获嘉县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获嘉县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795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辛光。委托代理人姬卉琴。被告获嘉县第一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朱成仁。委托代理人赵含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负责人崔建齐.委托代理人:王兴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获嘉县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辛光于2016年4月19日一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征收363元,依法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