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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丽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70号罪犯李丽军。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2.2分。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