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甲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甲方,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甲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甲方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