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陆深封诉被告黄新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深封,黄新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第435号原告陆深封,女,1991年12月9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大市乡新田坪村4组。被告黄新兰,男,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导子乡横塘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深封诉被告黄新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深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深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深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陆深封负担。审判员 吴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