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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王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739号原告: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万云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因被告王兴山已主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山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兴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长兴锦茂昌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