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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5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本院在执行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从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使用、占用权利的地面搬离并清理地面,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从申请执行人享有使用、占用权利的地面搬离并清理地面,执行费100元西安市未央区华越汽车维修厂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