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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宪玲、田凤平等与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宪玲,田凤平,田冉,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马宪玲。申请执行人田凤平。申请执行人田冉。被执行人赵飞。申请执行人马宪玲、田凤平、田冉与被执行人赵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5)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进入程序后,被执行人赵飞与申请执行人马宪玲、田凤平、田冉庭外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传才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