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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刘新与蔡永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蔡永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989号原告刘新,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蔡永生,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写字楼A座6-7层。负责人邵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与被告蔡永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新负担。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贵友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