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爱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爱民(聋哑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昝洁,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爱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桂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爱民,辩护人昝洁及哑语翻译付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爱民伙同陆玉林(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宝坻区海滨医院欲盗窃财物。当日9时20分许,杨爱民在该医院一楼大厅盗窃正在交费的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未能得逞。后杨爱民指使陆玉林将该手机盗走,并交由其藏匿于宝坻区海滨街道苏北路一民房后面。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公诉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爱民伙同他人扒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但具有聋哑人犯罪、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爱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杨爱民的辩护人提出,杨爱民系聋哑人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爱民伙同陆玉林(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宝坻区海滨医院欲盗窃财物。当日9时20分许,杨爱民在该医院一楼大厅盗窃正在交费的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未能得逞。李××交完费后离开医院,当行至医院北门门口处时,杨爱民指使陆玉林继续实施盗窃,后陆玉林将李××的“OPPO”手机盗走,并交由杨爱民藏匿于宝坻区海滨街道苏北路一民房后面。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9日上午9点多钟,其与丈夫吴全来到宝坻区海滨医院检查身体,在医院一楼大厅交费后离开医院,走到大厅门帘处感觉口袋动了一下,之后发现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后其到医院监控室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在大厅内多次欲盗窃其上衣口袋内的手机,走到大厅门口手机就被偷走了。后其报警,公安机关将偷手机的男子抓到并归还了其手机。2、证人吴全来的证言笔录证实,证实2015年12月19日上午9点多钟,其和妻子李××到宝坻区海滨医院交费后,在医院大厅门口处,李××的“OPPO”手机被盗,通过监控发现在大厅有一名男子多次欲盗窃手机,后在医院门口处发现该男子并报警。3、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李××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0元。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宝坻区海滨医院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对被盗手机依法扣押,并将手机发还李××。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爱民对藏匿被盗手机地点进行了准确指认。7、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将被告人杨爱民抓获归案的情况。8、被告人杨爱民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与陆玉林通过QQ联系,在宝坻共同实施盗窃,2015年12月19日上午,其与陆玉林来到宝坻区海滨医院,其在医院大厅发现一个妇女上衣口袋处放着一个手机,多次想偷该手机,均没有成功,其便跟着那个妇女,在医院门口处,其点头示意陆玉林偷妇女上衣口袋中的手机,陆玉林偷到手机后转手就将手机给了其,其拿着手机向医院东面走去,将手机关机后藏在一个民房后面,又回去医院找陆玉林,便被警察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爱民犯罪罪名成立。杨爱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爱民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OPPO”手机发还被害人李苗玲(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赵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