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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叶正林与周伟、师桃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叶正林,男。被执行人周伟,男。被执行人师桃芬,女。申请执行人叶正林与被执行人周伟、师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叶正林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伟、师桃芬应连带偿还申请人叶正林借款本金人民币84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0元,由被执行人周伟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周伟、师桃芬分文未履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期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