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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毅华与宁夏世美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美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清真美食园)奥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建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中央大道以西纬十六路以北拐角处。法定代表人竺伟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自治区人大东侧)枕水巷***号。法定代表人雷静,该单位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世美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4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兴庆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71号,“银川市金凤区中央大道以西纬十六路以北拐角处”只是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应当以原审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银川市兴庆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向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保温板的安装只是买卖合同中被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能将该行为定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综上,请求撤销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美世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书写为“销售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工程为银川市疾控中心办公大楼一体化板项目,工程地址位于宁夏民主党派办公大楼旁边,即位于金凤区。故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俞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菲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