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4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伙同“屁婆娘”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村后田1246号范某的住宅外,盗走范某饲养的1只黑色公土狼狗(价值人民币240元);接着,又到该村后田1171号黄某甲的住宅外,盗走黄某甲饲养的1只土黄色母土狗(价值人民币300元);后又到该村后田1164号黄某乙的住宅外,盗走黄某乙饲养的1只黑色母土狗和1只土黄色公土狗(价值计人民币600元)。后将该些狗卖掉。2、2015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伙同“真真”(另案处理)驾车到南安市康美镇团结村后畲27号蔡某的住宅外,盗走蔡某饲养的1只黑色公土狗(价值人民币240元);随后,又到该村吉塘283号黄某丙经营的吉塘大排档外,盗走黄某丙饲养的1只黄色母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后将该些狗卖掉。2015年12月11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耳目举报,在泉州市浮桥洋顶街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杜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杜某扣押1部套牌(闽C×××××)五菱面包车和2张车牌(闽C×××××)及作案工具铁棍1根、大剪刀2把、铁丝1捆、约束带1包。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黄某甲、黄某乙、蔡某、黄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向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清单及��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返还被害人范某人民币24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600元,返还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4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420元。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铁棍1根、大剪刀2把、铁丝1捆、约束带1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扣押的1部套牌(闽C631**)五菱面包车和2张车牌(闽CD63**)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煌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希迎速录员 陈巧惠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