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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华锋、喻小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272号申请人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富阳金晟机械有限公司、富阳市三合玻璃卡纸厂、富阳市宏顺碳酸钙有限公司、徐华锋、喻小霞、邱富雄、方富国、陈小荣、徐华刚、马理琳、徐加松、蔡红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2902.8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28223元,执行费229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等信息,其名下部分机器本院已拍卖处置,所得价款103000元扣除评估费、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外,余款50348元已由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余部分机器设备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尚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富阳金晟机械有限公司、富阳市宏顺碳酸钙有限公司实际已停止经营,名下暂无资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富阳市三合玻璃卡纸厂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等信息,其名下机器设备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并已移送评估。被执行人徐华锋、喻小霞、邱富雄、方富国、陈小荣、徐华刚、马理琳、徐加松、蔡红妹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蔡红妹名下车辆本院已在另案中进行动态查封,但因其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已示惩戒。现被执行人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富阳市三合玻璃卡纸厂名下机器设备尚在评估、拍卖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富阳市三合玻璃卡纸厂名下资产尚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故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