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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宁盛钢管有限公司、朱妙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宁盛钢管有限公司,朱妙婷,施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宁盛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8449-5),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88号。代表人盛焕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妙婷,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施展,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8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宁盛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妙婷、施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妙婷、施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宁盛钢管有限公司执行款50739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