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路可香与李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可香,李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路可香,李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885号原告路可香,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魏县。被告李学军,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址魏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可香与被告李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可香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可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可香负担。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