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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军强,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军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宏达水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世飙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