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太仁与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仁,周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06号原告:张太仁。被告:周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太仁与被告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小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周庆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