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程军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军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00350号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军勇,农民。2010年6月13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不执行);2010年6月29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0年7月2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0年9月26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0年9月28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2011年9月20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军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军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程军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程军勇窜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寻找盗窃对象,见133-7号2单元202室即事主范某家的窗户未关,遂趁人不注意时沿着下水管攀爬到二楼再翻窗进入范某家中,从卧室床头柜的抽屉中窃取了8260元人民币。被告人程军勇窃得现金后从下水管攀爬逃走,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程军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原判认为,被告人程军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军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程军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军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军勇亦供认在案,且在一审庭审中亦无异议,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军勇在案发前曾因盗窃受过多次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盗窃主观恶性较大,改造难度高,系盗窃罪的同种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判还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及当庭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情节,对其所作的量刑得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