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吴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吴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2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048718-3.法定代表人:陈兆波,经理。被告:吴畏,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被告吴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松原亚泰地产将松原亚泰小区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之后原告进入亚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提供了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住宅楼位于小区10-11栋916室,面积50.28㎡,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2014年度为1.5元/㎡/月,2015年度为1.8元/㎡/月,但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2014、2015年度物业费共计3400.42元及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