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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伟诉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190号原告郑伟,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传文,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经本院告知其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郑伟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莎莎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