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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冷丹新与被上诉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丹新,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冷正军,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汉族,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9号。法定代表人施伟斌,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凯,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冷丹新因与被上诉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冷丹新的法定代理人冷正军及委托代理人王文斌、被上诉人英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冯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