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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红与陈雷、周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陈雷,周兵,周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何红。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周兵。被执行人:周光岭,1988年2月2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红与被执行人周兵、周光岭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红与被执行人周兵、周光岭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泰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