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石思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41号被执行人石思杰,男。关于被执行人石思杰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思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因被告人石思杰逾期未按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6年01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合共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判决义务内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思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永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