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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韦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男,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015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5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处,见到该楼364号出租房门没锁,遂推门进入房内并盗走被害人周某甲放在桌上的一台白色和一台黑色的不知品牌的手机。2、2015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501号出租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杨某甲放在床头边凳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白色OPPO3007型手机。3、2015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250号出租房门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余某甲放在床底下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4、2015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304号出租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床头边的一部白色红米牌2A型手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四次,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处,见到该楼364号出租房门没锁,遂推门进入房内并盗走被害入周某乙放在桌上的一台白色和一台黑色的不知品牌的手机。二、2015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501号出租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床头边凳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白色OPPO3007型手机。三、2015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250号出租房门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余某乙放在床底下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四、2015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华昌楼304号出租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床头边的一部白色红米牌2A型手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乙、杨某乙、余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韦某乙、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财物购买凭证的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作案四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尚未查清价值,待查清其价值后再依法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金损失人民币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龙雁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