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生忠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生忠,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户籍地哈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密市。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艳,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生忠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林、刘玉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哈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生忠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生忠与被害人孙某甲(女,殁年41岁)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孙某甲多次离家出走,均被李生忠找回。2015年6月初,孙某甲最后一次被找回,为防止孙某甲再次出走,李生忠出门时将孙某甲捆绑在家中。2015年6月7日21时51分许,孙某甲的姐姐孙某乙在甘肃省酒泉市向哈密市沁城边防派出所报警称,其妹妹孙某甲被妹夫李生忠关在家中,不让外出。派出所出警,对李生忠、孙某甲夫妇进行调解,让二人分房休息,第二天10时30分去派出所处理。6月8日6时许,两人因感情纠纷在家中又发生争吵,李生忠持菜刀切、割孙某甲颈部多次,致孙某甲因颈部切割造成颈部动脉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李生忠留下遗书后在家中自杀未果。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生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林、刘玉琴经济损失33703.4元;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李生忠上诉称,本案属偶发,并非故意,更不存在预谋,量刑过重。因妻子孙某甲多次出轨离家出走,无法面对现实生活,案发时我在醉酒的状态下进厨房拿来菜刀只想吓唬一下,没有想到悲剧发生了。我认罪悔过,接受法律制裁,恳请二审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指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是夫妻感情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李生忠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生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2015年6月8日10时35分许,公安民警去李生忠、孙某甲家中进行调解家庭纠纷时,发现其家中大门紧锁,民警撬开门锁进入房间,发现被害人孙某甲倒在左手第二间房屋的血泊中,其丈夫李生忠在门后受伤昏迷,因李生忠颈部、腹部被刺伤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认孙某甲已死亡。公安机关依法经对李生忠讯问,其对杀害孙某甲的事实予以供认。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母亲孙某甲2015年1月开始玩微信,后来跟在微信上认识的一个男的跑了四、五次,都是我爸出去把她找回来的。他们想离婚的原因是,我妈嫌我爸经常打她,我爸嫌我妈经常骗他。6月4、5日我妈回到家里,6日我妈给我说她想离婚,我爸不同意,我爸把她所有的东西都藏起来了,还用绳子把她手脚绑起来。我妈用我的手机给我酒泉的姥爷打电话说我爸用绳子绑她,她不想和我爸过了。第二天晚上10点多派出所的给我打电话说,我爸把我妈绑住了,让我给我爸打电话说一声。我又给我爸打电话,他们电话开的免提,我妈说我爸绑她了,我爸挺平静的说,他四十多的人了,也活够了。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因为我妈总是离家出走,2015年6月6日晚上,父母又吵架了。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妈开始用手机聊微信,后来出走有三次,第一次去了阿克苏,都是我爸找回来的。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下午17时30分许,我父亲告诉我,我妹孙某甲拿着她女儿李某甲的手机给他打电话,说她被李生忠关在家里了,不让出去。6月7日我给哈密沁城派出所报警。22时46分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生忠说他这么大的岁数了,也活够了。我是6月8日3时40分到哈密的。6月8日10时许,我们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李生忠家,我妹去世了。5、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21时51分许,接到孙某乙报警。22时01分我与副所长刘某等人出警前往李生忠家进行劝解。孙某甲说李生忠经常打她,还把她捆在旁边房子小床上不让出去,用胶带把嘴封住。李生忠说她经常往外跑,锁她是为了不让她跑,前两天才从乌鲁木齐接回来。我们让他们俩明天天亮来派出所。6月8日10时30分许,我与刘某等人前往李生忠家出警,发现孙某甲倒在地上,地上有血,就向110指挥中心报告。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10时许,孙某甲的姐姐孙某乙等人到了派出所,当时我就把昨天的具体情况告诉了孙某乙。10时15分许,我就带着舒某某和孙某乙等人一起去孙某甲家。看到孙某甲在靠近窗户的地上躺着,地上一滩血迹。事后,卫生院的院长、医生到了现场,说人已经死亡了。在左手边的第二个房间门后发现了李生忠,李生忠的喉咙有一道口子。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10时左右,城东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我带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在门口看见一个女的,躺在房子里面的地上,旁边有大量血迹,看到喉部有刀割伤,目测伤口深度最少两厘米,已经没有呼吸,身体也凉了,人已经死了,听民警说叫孙某甲。在这间房子的门背后还发现一名男性,面朝下平躺在地上,能听到轻微的呼吸声,我摸了他的颈动脉,发现有动脉搏动,我把这名男子翻过来面朝上,看到他的颈部有长约6厘米、深约0.5厘米的刀割伤。抢救时发现这个男的左手腕和右手背都有刀割伤,腹部正中上见一长约3厘米的贯穿伤。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物证》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沁城乡城东村李生忠住房。在卧室房门南侧51厘米处发现一美工刀刀片,刀上有血迹;距东墙60厘米处地面可见一85厘米×70厘米的血泊;血泊南侧靠西墙处有一餐桌,餐桌桌面东南角处可见一把菜刀,菜刀上有血迹;桌面上发现(带有书写字迹)信签纸;距西墙100厘米处可见一双鞋和一鞋垫,鞋南侧可见一女性尸体,尸体头西南脚东北仰面朝上;室内桌子抽屉内发现一带有血迹的折叠刀;西侧过道由西向东第三间衣柜下发现自制刀、单刃刀。以上勘查过程中,公安人员均通过实物提取、棉签擦拭等提取方式,提取美工刀刀片、菜刀、血迹、鞋及鞋垫、折叠刀、胶带和塑料瓶2个,自制刀具一把,单刃刀1把等物品。上述提取物品,公安机关均已拍照、扣押和移送。9、《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照片证实,死者孙某甲颈部前侧见9.5厘米×2.5厘米等横行创口,创口深达颈椎,气管以甲状软骨上方切断,食管断裂,颈椎前侧可见右侧深、左侧较浅切割伤,颈前肌群断裂,右侧颈外、内动静脉完全断裂,左侧颈外动脉可见0.7厘米破裂口等;死者颈部创口较大、较深,双侧颈外、内动静脉断裂或破裂,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亡;死者颈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见骨质切割痕迹,致伤工具为锐器,根据创角划伤,切割动作至少六次。鉴定意见:死者孙某甲因颈部切割伤造成颈部动静脉血管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另经检验,所送1号检材死者孙某甲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呋喃丹、毒鼠强、乐果、甲拌磷成分;2号检材李生忠静脉血中未检出有啶虫脒、吡虫啉成分。10、《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菜刀刀刃上血经STR分型检测未排除为孙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主卧门后血、主卧尸旁的血、走廊滴落血、李生忠指甲擦拭、李生忠衣服上血、折叠刀上血、折叠刀柄上血、菜刀刀柄上血、中心现场美工刀上血、圆珠笔上血、单刃刀(华夏十八子)上血、自制菜刀上血,经STR分型检测未排除为李生忠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孙某甲左手擦拭,经STR分型检测为混合分型,包含有李生忠的等位基因,不排除为李生忠所留。11、《笔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和上诉人李生忠所写“遗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六张写有字迹的信笺纸及笔记本,分别为1号和2号检材。经鉴定,字迹是同一人即李生忠亲笔所写。李生忠所写“遗书”主要内容:“沁城派出所的同志,我不能答应你们的要求,因为她伤我太深,我做为一个汉子,唯独这一次失(食)言,对我的子女不要过多询问,这是我俩成年人的事情”。李生忠给其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甲留言的主要内容:“儿子,爸爸做这样的决定是无奈的,因她伤我太深,我无法容忍她做的一切,只能做这样的决定…爸爸累了想休息;”“丫头,她给我的伤害太大我无法接受,所以爸爸做了这样的选择…爸爸走了,这是我最终的归宿。”以上鉴定意见及结论,公安机关均已告知被害人孙某甲的亲属和李生忠。12、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资料证实,2015年2月初至2015年4月中旬,孙某甲在不同地点住宿。其中2015年3月11日18时04分,孙某甲入住呼图壁县精华旅社303室,3月12日退房;2015年3月11日18时04分,王某乙同时入住呼图壁县精华旅社303室。入住时间及房间二人相同。13、上诉人李生忠供称,2015年2月开始,孙某甲先后四次离家出走,每次都是我连哄带骗把她找回来的,最后一次是今年6月1日或者2日我才从新疆呼图壁县把她找回来,但是她还是不想和我生活,想和我离婚。而且她经常满嘴假话,我觉得她欺骗我的感情,对我们子女不负责任,伤害我太深。7号下午,我害怕她又跑了,就把她绑在一张单人折叠床上,用黄色宽胶带把她嘴封住。2015年6月7日晚上,我就有了杀害她的想法,当天21时孙某甲的姐姐孙某乙给沁城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说我把孙某甲软禁了,派出所的人到我们家来了,我就非常生气,想着我妻子从家里跑了,你们娘家人不管,现在找回来了你们还报警,就起了杀心。民警走后,我女儿给我打过电话,劝我们好好过,我说第二天早晨你就等着见我和你妈的尸体吧。6月8日早上6点多,在哈密市我买的房子进门左手第二间,我起来坐在凳子上和她说我们之间的事情,我妻子当时坐在床头,说着说着她提起她姐报警的事情了,我直接愤怒了,冲到伙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坐在床边她的身后,当时她是侧身坐在床边上好像对着电视,我从她身后用左手握着菜刀(左撇子)应该是反手握刀,刀刃对着虎口方向,在她的脖子正面从右往左割,划了一下,直接就把她喉咙割开了,当时就从脖子往外冒血了。然后我就用这把菜刀割伤了我自己的颈部及左手手背内侧,又找一把裁纸刀刀片割伤了两只手手腕内侧。我还在几张纸上写了东西,一份写给我孩子的,一份写给派出所的。在走廊找到给树打药的瓶子,把药喝了,用一把水果刀朝自己肚子上捅,我就昏迷过去了。以上李生忠的供述以及指认、辨认案发现场经过、作案凶器等情况,公安机关均已记录、拍照和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在案。14、户籍证明证实,李生忠,男,1972年8月28出生。其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其来源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生忠因夫妻感情纠纷而不能正确处理,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孙某甲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述事实不但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笔迹检验鉴定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还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凶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李生忠因孙某甲多次离家出走,伤害其感情,后将孙某甲找回后其姐姐还报警,李生忠怀恨在心,遂起杀人之心;案发当日双方发生争吵,李生忠手持菜刀切割孙某甲颈部致孙某甲死亡,情节严重;事发后李生忠不但不抢救孙某甲,还留下遗书自杀,李生忠的上述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严惩。其上诉称“本案属偶发,并非故意,更不存在预谋”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对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是夫妻感情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永祥代审理判员黄强代审理判员谭亚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