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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永才与刘海洋、刘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018号原告谢永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被告刘海洋,农民。被告刘正军,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商厦综合楼。负责人李丰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才诉被告刘海洋、刘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永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