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与孙宝田、李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孙宝田,李忠华,张丽静,赵锦辉,肖培华,王泽令,姚晓东,王建虎,汤天波,蔡殿顺,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被执行人孙宝田。被执行人李忠华。被执行人张丽静。被执行人赵锦辉。被执行人肖培华。被执行人王泽令。被执行人姚晓东。被执行人王建虎。被执行人汤天波。被执行人蔡殿顺。被执行人李辉。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宝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崖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宝田向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李忠华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崖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