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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与江山市杨亚电动车行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江山市杨亚电动车行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054号原告: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4-5号。经营者:姜群华,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江山市杨亚电动车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环城西路***号。经营者:郑智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与被告江山市杨亚电动车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山市卓美广告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