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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忠臣与才春生、XX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臣,才春生,XX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臣,男,43岁。被执行人才春生,男,46岁。被执行人XX政,男,43岁。本院在刘忠臣与才春生、XX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