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忠臣与才春生、XX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臣,才春生,XX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臣,男,43岁。被执行人才春生,男,46岁。被执行人XX政,男,43岁。本院在刘忠臣与才春生、XX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