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陈忠成,张玉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5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法定代表人陈忠成。被执行人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被执行人陈忠成。被执行人张玉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陈忠成、张玉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043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00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184975元,支付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以利息184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28668.40元。二、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04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00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229016.67元,支付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以利息22901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28668.40元。三、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139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89846.25元,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以利息89846.2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并支付律师费55143.60元。四、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14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89873.33元,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以利息8987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并支付律师费55143.60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公路以东、香园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89092014281393、89092014281405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陈忠成、张玉瑶提供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2024、B2012、B2009、B2005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25万元、98万元、201万元、2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89092014281393、89092014281405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陈忠成、张玉瑶提供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7幢210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陈忠成、张玉瑶提供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89092014281393、89092014281405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九、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89092014281393、89092014281405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陈忠成、张玉瑶对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89092014280430、89092014280445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3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89092014281393、89092014281405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一、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1607元,由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陈忠成、张玉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园路30号所有房产和常国用(2013)第16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包含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园路30号2幢、3幢、4幢房屋和装修及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产业开发区常昆公路以东、香园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财产}进行了拍卖,已拍卖成交;对陈忠成、张玉瑶抵押的房产非本案首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苏州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也有抵押权,本案也不宜处置;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苏E、苏E汽车因不知下落无法处置,也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29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8162942.2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