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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荣绪仿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绪仿,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荣绪仿,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负责人唐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荣绪仿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荣绪仿于2016年4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5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