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建与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第122号原告郝建,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晋城市阳城县。被告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常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冰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红星东街(市热力公司家属楼临街房)。负责人秦冰峰,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诉被告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晋城市乐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于2016年4月18日以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郝建承担。审 判 长 聂桂芬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