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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万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万永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9号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沈桥路99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8047-5。法定代表人:熊志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民、陈能,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万永斌,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南昌市洪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