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下岗工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杜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A×××××号小型轿车准备去金华市区和信路一地方办事情。被告人杜某驾驶该车在金华市区中村中南巷倒车时与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2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处于醉酒状态,不知已有事故发生,遂继续沿金华市区八一南街自北向南行驶,途径八一南街与李渔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该路口南侧安全岛发生碰撞,并与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安全岛破碎的交通事故。滕某进行报警,杜某则离开了案发现场。处警民警到现场后,未找到杜某,结果在其妻弟张某甲家找到杜某,经现场口腔呼气检测,结果为46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金华市文荣医院进行抽血。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认定,杜某分别在2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杜某在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其家属代其已赔偿2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及呼气时酒精检测单、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视频光盘1张、证人张某甲、郑某、张某乙、滕某、张某丙的证言、赔偿材料、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