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佘国柱与葛守豪、葛守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国柱,葛守豪,葛守俭,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佘国柱,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志杰、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守豪,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守俭,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二被告)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喜辉。机构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国柱与被告葛守豪、葛守俭、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佘国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佘国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佘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佘国柱承担。审 判 长 韩振江审 判 员 于建社审 判 员 黄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庆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