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建国与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国,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建国,农民。被执行人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连阿平,任村主任。申请人江建国与被执行人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建国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利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