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学伟与冉隆丽、袁中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伟,袁中秀,冉隆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32号原告崔学伟,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中秀,女,汉族,1938年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冉隆丽,女,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学伟与被告冉隆丽、袁中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学伟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学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学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