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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成华区求学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成华区求学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32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华区求学书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成都理工大学。经营者钟洪云,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成华区求学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求学书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迪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