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房与王敏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房,王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李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敏莲,女,汉族,司机。申请人李房与被申请人王敏莲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李房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敏莲所有的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李成巧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李成巧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房提供的李成巧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黄海牌DD1022C,车辆识别代号LDD5407A7G000G712,发动机号码4B28C60703799A);该车在查封期间仍由李成巧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毁损和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琼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