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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房与王敏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房,王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李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敏莲,女,汉族,司机。申请人李房与被申请人王敏莲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李房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敏莲所有的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李成巧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李成巧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房提供的李成巧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黄海牌DD1022C,车辆识别代号LDD5407A7G000G712,发动机号码4B28C60703799A);该车在查封期间仍由李成巧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毁损和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琼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