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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岩峰与被告赵亚真、王伟、李素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峰,赵亚真,王伟,李素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73号原告李岩峰。被告赵亚真。被告王伟。被告李素明。原告李岩峰与被告赵亚真、王伟、李素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峰诉称,2014年12月17日被告赵亚真与河北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辰光公司为赵亚真的28万元(年化借款利率13%)网络借款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当日辰光公司在自营网站上发布该借款标,并于当日满标完成服务,同日被告王伟、李素明分别向辰光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被告赵亚真的借款归还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支付等分别提供35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给付责任。被告赵亚真在借款期满后违约未还。2015年12月18日原告李岩峰分别与刘晓颖等20个出借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晓颖等20个出借投资人将出借给被告赵亚真的总计28万元借款及按年化借款利率13%计算的一并转让给原告李岩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赵亚真向原告李岩峰偿还借款28万元及按年化借款利率1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亚真向原告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10,300元;三、被告王伟、李素明分别在35万元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赵亚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有效。经审查查明,被告赵亚真及刘晓颖等20个出借投资人与辰光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第四章第十一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邢台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因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岩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人民陪审员  李微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