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浙0781民初789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初感情一般,但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被告对原告时常殴打,原告为了家庭一直原谅被告。可近几年被告变本加厉,2014年10月30日被告又殴打原告且伤情严重,于是原告于同年11月1日离家在外居住至今。2016年2月10日,被告直接冲到原告娘家,不光殴打原告,还殴打了原告的妹妹和嫂子,导致两人也受伤。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告的行为已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现在的行为不光对原告的人身及生命造成威胁,也威胁至原告的亲人。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我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作风不正所以才造成离婚的情况(其未向本院递交过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为此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0月30日双方又吵架时被告将原告打伤,三天后原告离家另住至今。2016年2月10日,被告冲到原告娘家,被告不光与原告吵架,还与原告的妹妹和嫂子也发生了肢体冲突,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尽管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还欠被告母亲2万元得先还(原告不认可),因该笔款项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本案经调解未获成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至于被告所提出的2万元款项得先归还的问题,一是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二是涉及到案外人,故只能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