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国祥与被上诉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原审被告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祥,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洪庙街。委托代理人徐文君,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徐国祥之子,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洪庙街。委托代理人潘怀伟,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民和北街。法定代表人唐本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龚琳峦,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员工,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春江巷。委托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金茂大厦。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兴柏,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凤翔路。委托代理人宋小勤,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路。上诉人徐国祥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原审被告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案件裁判前。本院于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向徐国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后七日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徐国祥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国祥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国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余 鹏代理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