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卫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25号原告卫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