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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76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龙某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