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76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龙某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