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东风农场与被执行人宋双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洼县东风农场,宋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东风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法定代表人:常乃柏,该场场长。被执行人宋双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督12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东风农场与被执行人宋双明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督1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